洛廉租〔2012〕3号 签发人:谭建忠
关于公布《洛阳市2013年廉租住房
保障对象、保障标准》的通告
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关于“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家庭收入标准、住房困难标准和保障面积标准实行动态管理,由城市人民政府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的规定,《洛阳市2013年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保障标准》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公布。
附件:《洛阳市2013年度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保障标准》
二○一二年十二月六日
洛阳市2013年廉租住房
保障对象、保障标准
一、廉租住房保障对象标准
廉租住房保障对象需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洛阳市城市居民户口;
2、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7M2以下;
3、家庭人均月收入930元以下。
二、廉租住房保障标准
1、人均保障面积为建筑面积17平方米,实行差面积保障;
2、租赁补贴标准:每月每平方米7元;
3、最低保障标准为每人每月30元 (每人每月不足30元的按30元补贴)。
以上标准自2013年1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