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住房保障和房产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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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廉租住房申请、审核、公示、轮候办法
发布时间:2013-02-20 10:15:18  |  
栏目:廉租房业务  |  
浏览次数:0
    为了加强我市城市廉租住房保障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文件要求和九部委《廉租住房保障办法》(162号令)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家庭条件:
    (一)具有洛阳市城镇常住户口;
    (二)家庭收入在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廉租保障人均月收入线以下;
    (三)无房或现住房面积低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住房困难标准。
    二、申请廉租住房保障需提供的资料:
    (一)家庭成员身份证明(身份证、户口薄)
    (二)住房状况证明
    1、租住单位公房的,需提供产权单位出具的住房情况证明;
    2、租住他人房屋的,需提供与出租人签订的租房协议或证明;
    3、居住私有房屋的,需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或其他证明资料。
    (三)家庭收入证明
    1、家庭成员有工作单位的,由所在单位出具收入证明;
    2、家庭成员从事商业经营的,由工商管理部门出具收入证明;
    3、家庭成员下岗、失业的,由劳动人事部门出具收入证明;
    4、其他人员的经济收入由户口所在社区出具证明。
    (四)其他需提供的证明资料                              
    三、申请、审核程序:
    (一)申请。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家庭到户口所在地社区领取《洛阳市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廉租住房申请审批表》,按要求如实填写,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二)初审。社区受理申请后,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住房状况是进行调查,将调查情况在社区张榜公布。办事处(镇)根据社区调查和公布情况,提出初审意见,并申请人相关资料报区房产管理部门。
    (三)复核。区房产管理部门对申请人家庭住房状况进行复核,提出复核意见;区民政部门对申请人家庭收入进行复核,提出复核意见,并报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
    (四)审核。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对区级复核意见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符合条件家庭的收入、住房情况在申请人社区公示,公示期为15日。
    (五)公布。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市住房保障部门给予廉租保障,在社区公布保障家庭名单,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对不符合条件的,应说明理由。
    四、审核方式
    办事处(社区)、房产管理部门、民政部门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方式审核申请家庭的住房和收入情况。
    五、审核时间
    工作时段受理廉租住房申请,每季度审批一次。办事处(社区)于每季度第二个月的第一个工作日上报初审结果;区房产管理部门与区民政部门专项复审各15日,于每季度第二月底完成;市住房保障部门于季度末完成审核、公示、公布工作。
    六、实施保障
    市住房保障部门根据申请人申请的保障方式,给予实物配租或租赁补贴保障。
    申请实物配租的家庭,在申请人条件相当,实物配租住房不能满足需求时,实行抽签轮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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