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业主: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工作,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正常使用,以及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洛阳市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洛阳市人民政府令第127号)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现就房屋专项维修资金催缴工作通知如下:
一、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购买商品房、拆迁安置房、经济适用房等房屋,尚未交存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的业主,请自本通知公布之日起携带以下材料到市民之家三楼维修资金服务窗口办理维修资金交存。
1.购房合同原件,2.身份证原件,3.面积误差补充协议原件(或实测面积图纸)。
房屋维修资金是小区公共设施维护修缮的重要资金来源,关系到每位业主的切身利益。请广大业主及时交存维修资金。
交存标准:按照房屋建筑面积交存维修资金,多层45元/㎡、小高层78元/㎡、高层90元/㎡。
二、对于未交存维修资金的业主,各区域物业管理部门配合协助催缴工作,以免影响后期使用及不动产权登记证的办理。
请广大业主理解、支持,共同维护我们美好的居住环境。
特此通知
洛阳市住房保障和房产服务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