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2、办理时限
法定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承诺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3、办理系统咨询电话
一、固话咨询:0379-65500849 现场咨询:洛阳市市洛龙区区(县)市民之家街道1楼B06室(窗口)
二、网上咨询地址:
http://was.hnzwfw.gov.cn/evaluation-web/userAuthent/getUserAuthent.do?flag=3
4、申请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1994年7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9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第二次修改)第五十四条 房屋租赁,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限、租赁用途、租赁价格、修缮责任等条款,以及双方的其他权利和义务,并向房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67号《河南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已经2015年4月8日省政府第5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7月1日起实施。第十六条 房屋租赁实行登记备案制度。 房屋租赁 合同订立后30日内,房屋出租人应当持下列材料到省辖市或县(市)住房城乡建设(房产)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1)出租人和承租人的身份证明;(2)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其他合法证件;(3)房屋租赁合同;(4)房屋转租的,原出租人同意转租的书面证明;(5)出租委托代管房屋的,需提交委托人授权出租的书面证明;(6)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资料。房屋出租人可以书面委托他人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
5、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五十四条:房屋租赁,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限、租赁用途、租赁价格、修缮责任等条款,以及双方的其他权利义务,并向房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十条:商品房预售,开发企业应当与承购人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开发企业应当自签约之日起30日内,向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
6、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通过大厅进行事项的申请,提交有关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2、受理:行政服务中心接收申报材料,所交材料经初审符合办理要求的,签发《受理通知书》;所交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要求的,签发《一次性告知书》。
3、核验:受理后,由办理科室对材料内容进行审查核验。
4、决定:在受理后2个工作日内,对审查合乎要求的,批准同意登记备案;对不合乎要求的,做退件处理。
5、送达: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或退还申报材料。
7、申请材料
|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
1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权证 |
原件:0 |
|
2 |
出租共有房屋共有人同意出租证明 |
原件:0 复印件:0 |
|
3 |
房屋租赁合同 |
原件:0 复印件:0 |
|
4 |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
原件:0 复印件:0 |
|
5 |
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申请表 |
原件:0 复印件: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