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政规-2023-1 号
洛阳市人民政府文件
洛政〔2023〕4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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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区既有房屋安全管理
做好危险房屋整治工作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论
述,树牢安全发展理念,强化底线思维和红线意识,进一步加强 我市既有房屋安全管理,消除各类房屋结构安全隐患,推动危险 房屋改造,有效预防危险房屋倒塌伤亡事故,保障房屋安全使用, 切实维护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现就进一步做好城市区既有房屋 安全管理,做好危险房屋整治工作通知如下:
一、完善既有房屋安全管理体系
各级政府及相关单位要以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建设为导向,担负起既有房屋安全管理相关责任,切实落实各级 政府属地责任、职能部门监管责任、房屋安全责任人主体责任, 建立政府和社会主体责任清晰的房屋安全管理体系。
(一) 强化房屋安全主体责任意识。既有房屋所有权人为房 屋安全责任人;房屋属于国家或者集体所有的,管理单位是房屋 安全责任人;房屋产权人下落不明或者权属不清的,房屋实际使 用人或者管理人承担房屋安全责任。既有房屋安全责任人应遵守 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房屋使用行为,定期对房屋进行安全检查与 维护,确保房屋原有的整体性、抗震性、耐久性和结构安全。对 已出现险情的房屋,其安全责任人应当根据房屋危险状况,配合 辖区政府落实排险解危措施。
(二) 明确行业主管部门指导监管责任。按照“管行业必须 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 住房城乡建设、 自然资源和规划、财政、公安、应急、消防、市 场监管、城市管理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做好既有房屋安全管理相 关工作。教育、卫生健康、文化和旅游、文物保护、体育、交通 运输、商务、民政、民族宗教事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将 房屋安全纳入安全生产监管范畴。由城市区政府牵头,各相关单 位定期组织学校、医疗卫生机构、文体场馆、景区、车站、商场、 饭店、集贸市场、养老和福利机构、宗教活动场所等公共建筑的房屋安全责任人进行安全检查和维护,消除房屋使用安全隐患。
(三) 压实辖区政府属地管理责任。各城市区政府作为辖区 房屋安全管理工作牵头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房屋安全管理工作的 组织领导,按照“属地管理、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工作要求, 将既有房屋安全管理纳入安全生产管理体系,进一步明确本辖区 房屋安全管理工作主管部门,完善管理体系,落实房屋安全管理、 隐患治理财政预算资金,切实履行既有房屋安全管理属地职责。
各城市区房屋安全管理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既有房屋安全 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房屋安全管理工作,落实市房 屋安全主管部门工作要求;指导和监督街道办事处 ( 乡、镇 ) 开 展房屋安全管理工作;定期组织房屋安全检查,制定老旧危险房 屋解危方案、应急预案;督促街道办事处 ( 乡、镇 ) 做好危险房 屋治理、房屋安全应急处置工作;依法查处房屋安全违法违规行 为;处理房屋安全相关的举报或投诉。
各街道办事处 ( 乡、镇 ) 是本辖区既有房屋安全管理工作的 实施主体和工作主体。负责辖区内房屋安全管理工作,落实上级 房屋安全主管部门工作要求;开展房屋安全日常巡查,建立房屋 安全管理档案,对存在险情房屋、超期服役房屋、未履行审批手 续拆改结构房屋等情况应及时上报区房屋安全管理部门,并对危 险房屋治理排险情况进行跟踪管理和监督;指导社区、居 (村) 民委员会、物业小区利用社区网格化管理体系,建立安全管理员 制度,保障每个片区有专人负责房屋的日常安全巡查、危险房屋的定期检查及防控工作,发现房屋安全问题及时处置上报。
二、加强既有房屋日常安全管理
(一) 建立既有房屋安全隐患排查常态化机制。各城市区、 各相关部门要加快建立“责任人自查、基层网格排查、部门联查、 第三方专业鉴定 (检测)、政府督查”的常态化安全隐患排查机 制,将既有建筑安全排查、危险房屋定期检查以及特定条件下的 房屋安全检查有机结合,建立既有房屋安全管理档案,实现动态 管理,做到安全隐患早预防、早发现、早消除。
(二) 定期开展既有房屋安全排查。市、区房屋安全管理部 门应定期开展既有房屋安全排查,建立安全普查档案,全面掌握 房屋完损状况。对普查中发现的房屋安全隐患及时落实治理责任 和整治措施。 既有房屋安全排查的重点是:
1. 已出现墙体开裂、基础下沉、屋面变形、木屋架腐朽、混 凝土酥裂、钢结构严重锈蚀等危险征兆的房屋;
2.建筑年代较长、超过正常设计使用年限、建设标准较低、 结构整体性较差、失修失养严重的老旧房屋;
3.教育设施、医疗卫生机构、文体场馆、景区、车站、商场、 宾馆、饭店、集贸市场、养老和福利机构、公共娱乐场所、宗教 活动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房屋;
4.未经批准或许可变更房屋用途和使用功能的房屋;擅自装 修拆改结构、随意增加楼面荷载、加 (夹) 层改造的房屋;尚未 完成整治的 C 级或 D 级危险房屋等。
(三) 加强特定条件下的房屋安全检查。各城市区政府要高 度重视大风、暴雨、大雪等恶劣气候条件下的既有房屋安全工作, 督促安全责任人做好房屋安全自查。认真做好受地铁、隧道、深 基坑等重大项目施工影响的既有建筑的事前排查、事中巡查和事 后核查,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房屋及时采取处理措施,避免塌 房伤人等事故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