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住房保障和房产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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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职责分解制度
发布时间:2013-12-26 16:46:57  |  
栏目:房屋安全鉴定业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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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房屋安全管理处
 
    一、制定依据和适用范围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河南省行政机关执法条例》、《河南省行政机关执法条例实施办法》和建设部《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洛阳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办法》所赋予的行政执法职权,制订本制度。
    2.各科室及行政执法人员应当自觉执行本制度。
    二、行政主管的行政执法责任
    1.认真搞好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各项工作,全面正确地实施应当由自身贯彻执行的行政法律、法规和规章。
    2.不断加强制度建设,努力完善各种行政执法制度,组织有关负责人对重大复杂案件和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听证案件进行集体讨论,并依法作出决定。
    3.重视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努力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素质,确保有关行政法律、法规和规章在本单位全面贯彻执行。
    4.不断强化责任意识,认真履行执法职责,对本单位实施行政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全面承担领导责任。
    三、分管领导的行政执法责任
    1.协助行政主管抓好分管范围内的行政执法工作。
    2.对分管科室业务起草的规范性文件进行认真审核,纠正与法律、法规和规章不一致或者不适当的内容。
    3.对分管科室实施的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处罚、等具体行政行为,依法进行审核,确保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正确贯彻和执行。
    4.组织实施行政主管交办的其他行政执法事项。
    四、科(室)负责人的行政执法责任
    1.认真抓好赋予的行政执法工作。
    2.组织起草职责范围内的规范性文件,并对规范性文件草案进行审查,确保规范性文件草案合法、适当。
    3.对职权范围内的各行政执法事项,认真组织调查取证,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向分管领导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保证各项具体行政行为合法、适当。
    4.组织实施领导交办的其他行政执法事项。
    五、科(室)副职的行政执法责任
    1.协助科室负责人抓好行政执法工作。
    2.起草或者组织起草本科室职责范围内的规范性文件,保证规范性文件草案合法、适当。
    3.办理或者组织办理本科室职责范围内的行政执法事项,负责或组织进行调查取证工作,保证各项具体行政行为合法、适当。
    4.依法办理或者科室负责人交办的其他行政执法事项。
    六、其他行政执法人员的岗位责任
    1.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赋予本单位规定的权限和法定程序开展行政执法工作。
    2.依法开展调查取证和情况收集工作,保证具体行政行为做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依据恰当、程序合法、处理适当、手续完备。科学合理地开展检查、调查工作,文明执法。
    3.依法办理行政主管领导及科室责任人交办的其他行政执法事项。
    七、房屋安全管理
    (一)法律依据:《河南省城市房屋安全管理暂行规定》(豫建房[1997]40号)第六条“市、县(市)房地产管理部门设立城市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负责辖区的城市房屋安全鉴定和管理工作,并统一启用‘房屋安全鉴定专用章’。”
    (二)办理程序:1.受理;2.现场执法;3.下达《通知书》;4.检查执行情况;5.报告执法情况;6.资料整理归档。
    (三)评议考核方式:采取百分制考核方式。
    (四)责任追究的种类内容:责令写出书面检查,责令改正,扣发工资奖金,年终考核取消评优资格,收回《河南省行政执法证》,离岗培训,调离执法岗位,给予行政处分,限期调出单位,开除。
    (五)法律责任
    1.执法科工作人员法律责任
科长责任:
    1.负责带领工作人员依法受理投诉、举报,进行现场执法,下达通知,检查执行情况,及时报告执法情况,资料整理归档。
    2.公开、公正、客观、全面调查取证责任。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及时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
    3.积极协同其它部门(机构)做好联合行政执法工作。
    副科长责任:
    按照科长法律责任要求,协助科长做好执法管理工作。
    科员责任:
    1.表明身份责任:在进行了现场执法时,工作人员应当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表明身份。
    2.公开、公正、客观、全面调查取证责任。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查勘,收集有关证据。
    3.积极协同其它部门做好联合行政执法工作。
    过错行为:
    (1)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少于2人的。(10分)
    (2)调查或检查时未向当事人出示证件的。(10分)
    (3)未进行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取得的证据材料不符合法定条件的。(10分)
    (4)现场执法不及时造成情况复杂的。(10分)
    (5)超越法定权限执法或行政不作为的。(10分)
    (6)遇重大违规违法条件,不及时报告的。(10分)
    2.办公室工作人员法律责任
    主任责任:
    (1)负责受理市长热线、群众诉求及行政执法事项的信息材料。
   (2)对受理事项进行分类处理,及时转交相关科室进行处理。
    (3)将处理结果进行整理,报处长审阅后,上报、归档。
    科员责任:
    按照主任责任要求,协助主任做好各类信息的受理、登记、上报工作。
    过错行为:
    对应当及时上报的执法信息而未报的。(10分)
    3.处长法律责任:对违规违法案件进行审阅,及时上报市局。
    过错行为:
    (1)不应当采取强制措施而决定采取强制措施的。(10分)
    (2)无法律依据决定采取强制措施的。(10分)
    (3)审阅执法报告情况。(10分)

 
     八、房屋安全鉴定
    (一)法律依据:《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第六条“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设立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负责房屋的安全鉴定,统一启用‘房屋安全鉴定专用章’。”
    (二)办理程序:1.受理申请;2.初始调查,摸清房屋的历史和现状;3.现场查勘、测试、记录各种损坏数据和状况;4.检测验算,整理技术资料;5.全面分析,论证定性,作出综合判断,提出处理建议;6.告知;7.资料整理归档。
    (三)评议考核方式:采取百分制考核方式。
    (四)责任追究的种类内容:责令写出书面检查,责令改正,扣发工资奖金,年终考核取消评优资格,收回《河南省行政执法证》,离岗培训,调离执法岗位,给予行政处分,限期调出单位,开除。
    (五)法律责任:
    1.综合科(受理、告知)工作人员法律责任
    科长责任:依法进行审查,确定是否受理,及时告知。
    科员责任:依法受理责任。对符合受理条件,填写《委托鉴定申请表》,报科长审查。
    过错行为:
    (1)对符合受理条件的委托鉴定申请不予受理的。(10分)
    (2)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委托鉴定申请给予受理的。(10分)
    (3)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不在当场或者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齐的全部内容或不及时告知的。(5分)
    (4)在受理委托申请中发生经济过错的。(10分)
    2.鉴定科(查勘、取证)工作人员法律责任
    科长责任:负责带领工作人员依法进行现场查勘、取证、资料整理归类、审查《房屋安全鉴定报告》。
    副科长责任:按照科长责任,积极协助科长完成房屋安全鉴定工作。
    科员责任:
    (1)表明身份责任:在进行了现场查勘、取证时,工作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表明身份。
    (2)公开、公正、客观、全面调查取证责任。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查勘、检测、收集有关证据。
    过错行为:
    (1)在进行了现场查勘、取证时,工作人员少于2人的。(5分)
    (2)在进行现场查勘、取证时,未向当事人出示证件的。(5分)
    (3)未进行全面、客观、公正地现场查勘、取证、取得的证据材料不能全面、客观、公正地反映被鉴定建筑物现状的。(5分)
    (4)出具不符合被鉴定房屋现状的《房屋安全鉴定报告》的。(10分)
    (5)因《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定性不准造成事故的。(10分)
    3.主管副处长法律责任:审核《房屋安全鉴定报告》。
    过错行为:
    (1)审核把关不严的。(10分)
    (2)行政干预影响鉴定结果的。(5分)
    4.处长法律责任: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决定的责任,签发《房屋安全鉴定报告》。
    过错行为:
    (1)出具不符合被鉴定房屋现状的《房屋安全鉴定报告》。(10分)
    (2)因《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定性不准造成事故的。(10分)

 
房屋安全鉴定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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