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住房保障和房产服务中心
Luoyang Housing Security And Real Estate Service Center
网站首页
党的建设
党务公开
党建动态
廉政建设
文明创建
政务公开
中心简介
领导分工
组织机构
年度预决算公开
权责清单
信息公开规定
信息公开指南
信息公开目录
行业动态
县区动态
要闻动态
政策文件
文件解读
投诉建议
在线投诉
调查征集
我要建议
联系热线
网上大厅
预售楼盘查询
期房签约查询
现房签约查询
业务进度查询
企业资质查询
预售指导价查询
存量房合同查询
评估机构查询
公告公示
风险提示
温馨提醒
遗失公告
保障房资格公示
经适房公告
公租房公告
廉租房公告
房产市场综合公告
保障房摇号结果
保障房项目建设
办事指南
表格下载
房产交易业务
经济适用房业务
公租房业务
廉租房业务
维修资金
房产租赁业务
物业管理业务
房屋安全鉴定业务
房改房业务
您当前所在的位置:
行政执法人员文明执法制度
发布时间:2013-12-26 16:05:11  |  
栏目:房屋安全鉴定业务  |  
浏览次数:0
洛阳市房屋安全管理处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行政执法人员的管理,提高依法行政的水平,保证行政执法工作规范化、法制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河南省行政机关执法条例》及我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行政执法人员持有河南省人民政府颁发的《建设行政执法证》和《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认证培训合格证》,方能从事我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行政执法工作。
    第三条  办理房屋安全管理行政执法案件,必须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正确,符合规定的程序。
    第四条  办理房屋安全管理行政执法案件,必须有2个以上承办人员参加,应当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公开执法人员身份,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第五条  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做到着装整齐、佩戴标志;举止端庄、礼貌待人、用语规范;文明办案,诚实守信,以理服人。
    第六条  执法人员制作行政执法文书要工整、清楚,不得涂抹。作为主要证据使用的笔录,涂改必须有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押印或签字。
    第七条  市房屋安全管理主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执法人员必须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听证等权力;作出行政处罚时,必须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享有的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等权利。
    第八条  执法人员不得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罚款方面讨价还价,不得滥用执法标准。要坚决执行罚、缴分离制度。
    第九条  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时,不得收受礼品和礼金;严禁在工作时间饮酒;不得参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吃、请及娱乐等活动;不准到管理相对人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各种费用。
    第十条  执法人员不准私自处理、留置罚没财物。
    第十一条  执法人员不准以言代法、以收代罚、以罚代纪和以罚代刑。
    第十二条  执法人员在办理案件时,不准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说情或包庇、纵容其违法行为。
    第十三条  执法人员滥用职权或超越职权等行为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引起行政赔偿的,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对责任人进行追偿,并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依纪追究刑事责任。

 
上一篇:
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
下一篇:
行政执法职责分解制度
经济适用住房网上报名系统